问题 | 取保候审后面有什么要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市或县的地区范围,除非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如果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关; 如接到前往接受传讯的命令时,应即时出庭听讯; 严禁以任何方式对证人提供的证言进行干扰; 禁止销毁、篡改或者编造证据,以及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串通口供。 此外,司法机关将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各个环节。 因此,被取保候审人需确保其联系方式始终保持畅通无阻,以便随时接收来自司法机关的通知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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