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哪些机关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三方机构。
当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若其认为无需继续羁押,则可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中,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节,亦或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罪行较轻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性的被告人,也有权力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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