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给的取保候审谁批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操作,其决定权归属具有司法审判管辖权的检察院。
此项举措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强制性程序。 依据该法规定,“对于具备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 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通常而言,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便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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