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能否给回身份证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阶段,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有资格收回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利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暂时性的扣留,但是只要这种行为不会干扰案件的侦查工作,他们就应该尽快将这些证件交还给当事人。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随时接受司法部门的召唤,以便于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顺利进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身份证件的扣留,它不能具有无限制与无条件性。 若没有充足的理由而持续地扣留身份证件,以至于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必须得到纠正,并将身份证件归还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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