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37天不批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两个相对独立却又紧密相连的重要环节——取保候审与逮捕。
具体来说,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经逮捕但需变换强制措施者,依规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文书,确保随传随到,在此期间暂时不对其实施羁押或部分解除羁押措施的一种强制方式。 相比之下,批捕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表示认可的行为。 从普通情况来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设定为37天,但倘若在此期限内,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有责任及义务改变原来的强制措施,比如改为使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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