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让签什么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常常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配合签署各种类型的文件。
其中较为普遍的包括但不限于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担保书等。 取保候审决定书乃系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在正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羁押以外的强制措施——即取保候审时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被取保候审者有义务在此类文书上签字,以示其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的决定与规定。 例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二)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三)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务必按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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