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在省内活动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在本省范围内自由活动,需依照各个地方现行有效的取保候审法规以及执法机构做出的相关裁定加以明确。
通常来说,若无特殊的约束条件,被实施取保候审的人士只需严格遵循相关的行为规范,便有可能获得在本省内活动的许可。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 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在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到案; 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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