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之后取保候审谁批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过正式批准逮捕之后,若欲申请解除强制措施,通常须经由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在正式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均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 检察院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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