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与刑期折抵之规定分析如下:若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前曾有过拘留之经历,则每拘留一日将视为已服满一日之刑罚。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拘留的,则每拘留一日可折抵为一日刑期。
”然而,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事处罚。
因此,在计算刑期时,先前依法拘留的时间将会相应地抵扣实际应判处的刑期。
例如来说,假设某位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十日,最后被判定应处以三十日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应执行的刑期便为二十日。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彰显出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