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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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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间互相供养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抚养相关词条

  • 子女监护权

    子女监护权,是指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关于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的法定权限。

  •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一种权利。子女抚养有婚生的子女抚养与非婚生的子女抚养之分,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尽抚养义务。

  • 抚养人和被抚养人

    抚养人是指特定亲属之间的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主要是父母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此时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是抚养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抚养人。如果哥哥、姐姐已经成年,无其他亲属,哥哥、姐姐可以作为抚养人。对于失去父母,也没有其他亲属的孤儿,可以由福利院等机构作为抚养人。

  • 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其中狭义的抚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是在非婚姻关系期间出生的子女应该由谁抚养的权利。在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 抚养协议

    扶养协议,通常是指离婚子女抚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前者是指为避免子女抚养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探望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者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 抚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 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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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6 10: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