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人可以做评估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满足特定条件与遵循对应程序的前提之下,允许解除监视居住的行为者开展评估工作。
解除监视居住并不必然导致其完全无法涉足一些合法的评估场合。 解除监视居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 接受此项措施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条文规定,诸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直辖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如住宅地址、工作场所及通讯方式变更,则必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申报等等。 但是,如果评估活动不会对刑事审判的正常运作造成干扰,同时又符合评估的条件与程序,通常都是可以允许其参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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