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取保是谁批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可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者中的任意一家机构。然而,究竟应由哪家机构来行使此项权力,则需考虑到各项具体案情及其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定决定。若待审理案件尚处于前期筹备阶段,取保候审的审批通常会委托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当案件已步入审判环节时,可能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来行使这一权力。因此,对于刑事拘留期间取保候审的审批权归属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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