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委能否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系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所采用的强制性措施。而作为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构,监察委员会并不涵盖在刑事诉讼法所界定的此类职能部门之中。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监察委员会并无权直接实施取保候审这一行为。如果在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期间,确认涉案人员具备取保候审的相关资质与条件,那么他们应依循法定程序,将相关信息转交至相应的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然后再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