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省的取保候审怎么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权限由公安部门全权行使。对于跨行政区划的取保候审申请,被指控犯罪的人员或是被告通常会有原籍地的公安机关受理和执行取保候审这一过程,而对执行地点的公安机关则要与其共同协作,以确保取保候审的执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当执行地的公安机关接收到原籍地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之后,便需承担起实际执行工作的责任,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便是监督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等等。若被取保候审者确有必要离开执行地,那么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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