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措施能否重复使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取保候审措施具有可重复性。若已被采取此类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触犯相关规制,且案情仍需进一步的调查或审判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及检察机关有权再度施加该项措施。然而,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取保候审措施能够毫无节制地反复实施;而是须经由法院与检察院依据案件实际状况判定是否适宜再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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