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人员谁来监督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依法施展监控居住权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方应严格遵循多项法定准则,包括不得擅自离开既定的居所区域、禁止与外界人士接触、必须按时出庭受审、严禁干扰证人作证行为、严禁销毁或伪造证据材料以及严禁相互串通口供等。
同时,他们还需将个人相关证件交付执行机构妥善保管。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且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实施逮捕措施;如情况紧急,亦可先期实施拘留。负责监管被监控居住人员的职责通常由执行机构承担,在监控居住期间,执行机构将对被监控居住人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倘若被监控居住人出现违规行为,执行机构将会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例如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以便启动更深入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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