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可以换地方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接受取保候审的嫌疑犯和被告,在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这表明,在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认可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是无法自由变更住处的,即他们不可任意变换居住之地。若是有任何违反此原则之处,将极易受到没收部分甚至全部保证金的处罚,同时也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甚至被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那些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人士来说,在没有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之前,他们是绝对不可以随意更换住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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