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等于不批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与不批准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项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皆有所差异。取保候审,系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脱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能够随时应讯出席法庭,接受审理的一种约束性强制手段。相较之下,不批准逮捕则是在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审查,如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之法定条件,则会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措施,而是否批准逮捕则需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核实阶段,针对具体案情做出相应判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通常涵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各种情况。而对于不批准逮捕而言,其适用条件则更为严谨,通常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存在缺失、可能无罪或者罪行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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