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户不同意拆迁该如何解决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搬迁事宜时,调控及规划管理办公室有责任与其涉及到的所有住户进行深入交流和沟通,进一步了解他们对于拆迁工作的疑虑和不情愿之处,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来妥善处理;
若有部分住户由于个人理由,坚决反对接受搬迁安置,然而这却直接影响到了公共利益的紧迫性需求,那么这个时候调控及规划管理办公室有权采用强制手段来推动搬迁过程,但在此之前必须给出合理公正的赔偿方案以保障所有受到影响的住户的合法权益; 当有任何住户对于强制性的搬迁补偿方案持有异议且拒绝接受时,他们有权利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进入法律程序提起诉讼,以此捍卫自己的独立权益。 关于房屋的征收以及相关补偿方案的制定,如果在确认的签约日内未能达成共识,或者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界定,那就需要由负责房屋征收的相关部门向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根据既定的补偿方案来做出最终的补偿决定,并且将此声明在涉及的房屋征收区域内广而告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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