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问题。
众所周知,业主对于建筑物以内属于个人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途的房屋等私有的部份享有专属的使用权,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将其占据、使用起来以满足自身的生活或商业需求; 此外,业主亦可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租赁、出借相关设施的权力,从而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以及增强与他人之间的亲密度; 更进一步而言,业主完全可以采用抵押贷款或者出售于他人的方式,以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其次,关于建筑区划内部共享部分的共有权这一概念,业主在法律未对此所有权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境之下,除了专有部分之外,如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享部分,以及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都应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支配之权。 最后,关于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利,每位业主皆有权参与并组织业主大会,以此对共享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修等关键事宜进行自主管理。 总的来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了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相互依存、互为关联,构成了一个完美且和谐的整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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