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高速公路占用农田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
分类 | 征地拆迁-拆迁安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面临拆迁的各方当事人对估价报告中的事项存在疑虑,他们有权向相关的估价机构进行咨询。
相应地,估价机构应当主动担负起责任,向申请咨询的当事人详细解释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估价依据、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步骤、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关键信息,确保其对整个评估过程及结果有充分明了的认识。 如果在接收到估价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相应的拆迁当事人对于所给出的估价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通过书写形式向原来的估价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进行价值评估,或者经过批准后另行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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