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嫁出去的女儿没份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农村拆迁中嫁出去的女儿是否有份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户籍未迁出的情况 当女儿出嫁后,其户籍依然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需要进一步考量她在该组织中的权益状况。 例如,若她在原组织中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她在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其他成员一样,对集体土地有合法的使用和收益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当面临农村拆迁时,基于其成员身份,她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份额。 这部分补偿份额可能包括对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安置补偿等,以保障她作为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户籍已迁出的情况 若女儿出嫁后户籍已迁出,且在新居住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益,这表明她已融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相应地,可能就没有拆迁补偿份额。 然而,若她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相关权益,同时原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一定程序和考量,保留了她的成员资格,那么她仍有可能享有拆迁补偿份额。 总之,判断嫁出去的女儿在农村拆迁中是否有份,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这需要综合户籍、土地权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出嫁后,户籍未迁出且享有原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里拆迁时,小朱要求获得拆迁补偿份额,但部分村民认为嫁出去的女儿不应有份,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丽出嫁后户籍迁出,在新地未获权益,原村拆迁时她主张补偿份额也遭反对。 案情分析: 1、小朱户籍未迁出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于成员身份,她有权获得相应拆迁补偿份额,包括土地附着物、安置补偿等。 2、小丽虽户籍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相关权益,若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其成员资格,她仍有可能享有拆迁补偿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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