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是否有权征地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依法进行土地征收的主体仅限于省级行政区划政府机构或国务院,而村级集体并不具备这个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其范围主要包括耕地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首先,我们来谈谈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问题。 在这里,我们特别强调,即使被征收的耕地生态环境良好,其补偿金额也应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之间浮动,具体数额需依照实际情况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其次,我们来看什么是安置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的支付对象应是需要得到妥善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如下: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同时,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一位需要接受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应介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之间。 然而,请各位读者理解,经过精细测算后,尽管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可以达到最高标准,但这并不是没有上限的。 实际上,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额度不得高于被征用前三年年均产值的15倍。 最后,我们关注到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标准。 此类规定将参照对耕地征收时采用的相关标准实施。 此外,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如何进行补偿,各省市自治区需要制订相应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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