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如何给予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下述情况中,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中的赔偿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
1)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作为征用土地时所需支付的土地补偿款; 2)同样按照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到六倍来支付安置补贴费用; 此外,还会有相关的青苗补偿费以用于相关费用支付。 2)在计算土地补偿费时,基本上是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到十倍这个范围内进行计算的。 其中注意的是,春秋季节新播农作物,根据它们的季均产值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已进入生产期的作物,则最多根据一个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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