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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第一项是土地补偿费用。
在征用耕地时,应根据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进行计算;
而在征用精养鱼池的情况下,则按照其临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来衡量;
对于其他养殖水面的征用,应参考其临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予以核算。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用。
就此部分而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将按照耕地面积的大小进行计算。
如果在征地之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那么安置补助费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若人均耕地未达十五分之一公顷,则从六倍开始计算,且随着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也会相应地增加一倍,但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再者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其中,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将按照重置价格与成新的比例来确定;
至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将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通常以一季的产值为准,若能够如期收获,则无需补偿。
对于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需支付移植费;
而无法移植的,则需给予合理补偿或进行作价收购。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规定中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若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则应按照一万八千元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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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4: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