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征地补偿款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常理而言,征地补偿金并未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实质上是对夫妻中一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其次,它也可以被视作失地一方在失去土地后重新创业过程中的生产性补贴; 最后,能否获得该款项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为拥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而这也是失地农民未来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和基本保障。 因此,从这些角度来看,征地补偿款应归属于夫妻中拥有土地权益的那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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