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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分类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对耕地进行使用,我们必须强调土地补偿费应该在该耕地被使用之前的前三个年度内年产值的六倍及十倍之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则是与之毗邻的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五分之一至六分之一。
针对被使用土地上的农作物,如果能够直接测量其产值,将以产值为基础进行赔偿,而对于那些被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尤其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参考市场价格,以达到合理公正。
同时,我们也应当确保所有征用土地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从而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并让他们未来的生计有所保障。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使用农村土地时,务必对此进行及时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而且还需为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其他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提供充分的补偿费用。
为了做到这一点,政府应确保被占用的土地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并且帮助他们提高社会地位。
原则上,每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都会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决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
这种政策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区位价值、土壤产量、土地供求情况、人口增长趋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等。
因此,区片综合地价至少应该在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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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22: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