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后出嫁女儿应该有份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后出嫁女儿是否有份这一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户籍未迁出的情况 当出嫁女儿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原拆迁房屋所在地时,并且在当地依旧享有村民待遇,通常来说,她应当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从而享有相应的份额。 户籍在确定安置资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她和其他村民处于同等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 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会按照户籍人口来分配安置房屋或者相应的补偿款。 如果出嫁女儿户籍未迁且享受村民待遇,那她就有资格参与到这些分配当中,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安置资源,这是对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障。 二、户籍已迁出的情况 若出嫁女儿的户籍已经迁出,并且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情况下,她不能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来获得份额。 然而,如果她对原房屋享有产权,例如是房屋的共有人,那么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到属于她产权部分的补偿,她是有权利获得的。 案情回顾: 小朱出嫁后,其所在村庄遇拆迁。争议点在于小朱能否获得拆迁份额。小朱户籍未迁出且享受村民待遇,但同村部分村民认为出嫁女不应有份;另有出嫁女小李户籍已迁出,她曾与家人共建房屋,对于能否获房屋拆迁补偿部分存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其户籍未迁出且享有村民待遇,按照相关规定,她应当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口,享有相应份额。户籍是确定安置资格的重要依据,她和其他村民地位平等,有权参与安置资源分配。 2、对于小李,虽户籍已迁出且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她对原房屋有产权,是房屋共有人,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她产权部分的补偿,她有权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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