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里拆迁儿媳妇离婚了有份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家里拆迁时,儿媳妇在离婚时是否能分得拆迁权益,这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
一、拆迁房屋为公婆财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形下,拆迁政策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1.按房屋面积补偿: 若拆迁是按照房屋面积来给予补偿,那么补偿款或者安置房通常是基于公婆对房屋的产权而获得的。 也就是说,这些补偿在性质上一般属于公婆的财产,儿媳妇通常不具备分割的权利。 因为补偿的依据主要是房屋的面积,而房屋本身是公婆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按户籍人口等因素补偿: 如果拆迁政策是按照户籍人口等因素进行补偿,并且儿媳妇的户籍在该房屋内,同时也符合补偿条件,那么她对于相应的份额是享有权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儿媳妇就可以主张对这部分份额进行分割。 二、拆迁房屋有夫妻共同财产成分的情况 例如,夫妻双方对房屋有出资等方面的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权益中与夫妻贡献相对应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离婚时儿媳妇有权要求对这部分拆迁权益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要综合考虑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具体的拆迁政策以及夫妻对房屋是否有贡献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确定儿媳妇在拆迁权益中是否有份额以及份额的具体大小。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结婚后,公婆家房屋面临拆迁。小朱认为自己应分得拆迁权益,小李及公婆则认为她无权分割,双方产生争议。拆迁房屋部分为公婆财产,部分有夫妻共同出资,且拆迁政策涉及按面积和按户籍人口补偿两种。 案情分析: 1、对于公婆财产部分,若按房屋面积补偿,补偿款或安置房基于公婆产权获得,小朱通常无权分割,因其非房屋产权人。 2、若按户籍人口等因素补偿,小朱户籍在房屋内且符合条件,对相应份额享有权益,离婚时可主张分割。 3、对于有夫妻共同财产成分部分,对应拆迁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小朱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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