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所有子女有份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是否所有子女都有份,这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基于原有房屋拆迁所得的情况: 首先要看原有房屋的产权归属。 若原有房屋是父母通过自身努力购置或者建造的,属于父母的财产,那么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通常也应视为父母的财产。 父母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拥有对该房产的处置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分配,子女并不一定都能分得一份。 例如,父母多年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之后该房产面临拆迁,得到的安置房自然是父母的财产,他们可以选择留给自己居住,或者赠送给某个子女等。 不过,如果子女在原有房屋的建设、购置等过程中有出资贡献,比如提供了部分建房资金等,那么子女可依据具体的出资情况,主张相应的权益。 2.拆迁安置政策中有针对子女安置份额的情况: 有些拆迁安置政策会根据人口数量等因素来确定安置面积,若明确规定子女享有一定份额,那么相应部分的安置房权益就归属于该子女。 比如,拆迁政策规定按照家庭人口数每人分配一定面积的安置房,这种情况下,子女就拥有其对应的安置份额。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所有子女都对拆迁安置房有份,需要综合考虑房屋产权以及拆迁安置政策等多方面的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两个子女小胡和小丽。家中原有房屋面临拆迁,该房屋是小朱和小李购置的。拆迁后得到安置房,小朱和小李想把房子留给小丽,小胡认为自己也应有份,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原有房屋是小朱和小李购置,属于他们的财产,拆迁所得安置房通常也应视为他们的财产,他们作为所有者有处置权,可以按自己意愿分配,小胡不一定能分得一份。 2、若拆迁安置政策中没有针对子女安置份额的规定,且小胡在原有房屋购置等过程中没有出资贡献,那么小胡主张分得安置房缺乏依据;若有出资,则可依据出资情况主张相应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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