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房改造与房屋拆迁补偿款有何区别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危房改造与房屋拆迁在性质和目的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危房改造指的是对已经被认定为危房的建筑物进行加固、修缮或拆除等工作; 而房屋拆迁则通常涉及到对整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整体拆除和再建工程。 其次,无论是危房改造还是房屋拆迁,其补偿款项的计算方式都不尽相同。 危房改造所产生的补偿款项,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劳动力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投入,以及附加的土地使用费、税费等额外费用。 而房屋拆迁补偿款,则主要来自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建筑物本身的价值估算。 此外,对于那些参与拆迁和改造过程的居民来说,他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和分担安置房的费用。 关于危房拆迁赔偿的形式,一般而言,以货币补偿为主导方式。 另外,还有产权调换这一形式,即由拆迁公司自行建造或者购买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房屋进行等价值交换,最终根据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并支付差额。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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