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归类为行政合同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咱们这儿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采用的是行政契约制度,这可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负责展开征收工作而签署的一种契约性质的档哦!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当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对此问题存有疑问时,我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此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2.关于强制拆迁的必要条件呢,简单说来就是两点: 首先,应该符合法定期间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的要求; 其次,必须要有补偿决策在前头。 没有前者,那就别想后者啦。 这样来看,实践中能够进行强制拆迁的只有两类情形: 要么是跟政府签好契约却不愿意搬离的; 要么是已经有了补偿决策却还是不肯迁走,也没按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的才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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