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或赔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际,他们需要主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尚未进行登记的建筑进行细致深入的考察、鉴定以及妥善处理的工作。
对于经过鉴定确认其为合法建筑并且批准期限未满的临时建筑,予以充分提供补偿; 然而,若经鉴定认其为非法建筑或者批准期限已经超过的临时建筑,则不予以补偿。 在此,我们将详细解读以下几点内容: (1)没有首先提出申请或者尽管已提出申请但未得到批准,同时也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着手兴建的建筑物; (2)稍加变动便违反了所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条款的建筑物; (3)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竣工(这里指临时建筑建设完毕)过后,超出有效期限仍未被拆除且转化为了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以及(5)经过盗用和伪造相关文档资料,向主管部门欺诈以获取许可证件并因此建成的建筑物。 1、在此说明,在违法建筑尚未被行政主管机关确定其违法性质之前,根据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除非是无法确定归属人的无主财产,都必然会存在相应的物权。 对于违法建筑而言,当它尚未被行政主管机构判定为违法时,其所有权人已经实际掌握了这部分权益,因此,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有权享有对该违章建筑实现占有的权益、使用权的权益以及收益权等实际利益。 如果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物进行合法性的确认之前,擅自强制拆除该建筑,必然会侵犯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此时,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强行拆除行为责任人提供适当的补偿。 2、关于违法建筑的清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例如,在违法建筑的拆除过程中,所有权人应仔细检查拆除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违建实施清除,若发现拆除单位未能依照程序进行拆除施工,则所有权人完全有权予以拒绝并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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