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产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被拆迁户签订了关于产权调换和拆迁安置的补偿协议后,他们拥有对相应住房的使用权请求权;
2.在建设项目阶段,工程价款优先权是需要被充分尊重并严格遵守的权利; 3.同样重要的还有银行的抵押权以及经过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买者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会按照登记的学序进行排序,以确定对抵押品或者特定物品的支配权; 4.如果预售商品房消费者无法从破产企业的无担保财产上获得赔偿,他们仍有资格从抵押物变价中获取优先受偿的权益,其中该权益占一定比例; 5.接下来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部分也是非常关键的部分; 6.然后是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者的请求权,以及他们支付的定金本金和劳动债权; 7.接着是剩余的税款以及除以上条款之外的社保费用; 8.对于普通破产债权人来说,他们位于最后一个步骤的优先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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