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公开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个体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补偿款项并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之内,这是因为这类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并且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换言之,政府没有义务向外界公开披露此类个人隐私信息。 其次,关于被拆除房屋所获得的补偿或者重建费用,通常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房屋被拆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项费用的额度是根据房屋本身的构造以及其使用年限和损耗程度等因素来做出划定并进行计算的,通常以每平方英尺或者每个平方米的单价为依据进行计价。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拆迁补偿可分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两类。 而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前社会实际情况,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确认的建筑面积以及同类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估值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进行拆迁时,则需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对该房屋所进行的测绘数据为基础来计算最终的拆迁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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