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减刑后不能少于多少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期限不得低于十三年。
在此之外,还特意规定了: 对被宣告缓期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之人,若其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了无期徒刑,则其最低刑期应不少于二十五年;若其被依法减为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最少也要服满二十年才能出狱。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以及第五十七条是明确规定了关于罪犯在狱内表现良好时争取减刑权利的相关条款。 具体来看,只要罪犯在狱内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存在明显的悔罪表现或者有协助检举揭发狱外或狱内重大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便可以争取减刑的机会。 再者,对于那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优越表现、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人而言,他们更应该得到提前出狱的机会。 然而,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罪犯成功获得了减刑的机会,其实际的服刑时间仍不得少于以下期限: 首先,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实际服刑时间应该不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的服刑时间必须满足不少于十三年的要求。 最后,对于那些被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能减为无期徒刑的话,则最短的服刑时间也得达到二十五年;而若他们最终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他们最少还得服完二十年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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