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政策:
关于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具体金额在各个城市通常已经预先明确规定,并且相应的计算方式也有相对应的详细披露,这部分内容可以参考各地所公布的相关标准予以了解。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策略: 这个费用主要是为了对非住宅类型的建筑物中用于经营的房地产物件进行相应的补偿。 3.补助与奖励措施: 其中包括了贫困补助和公共区域分担补贴两个方面的福利。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及家用电器设备迁移补偿原则: 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首先需要的是由涉案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请求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之后再做决定; 而家用电器设备的迁移,同样遵循类似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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