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权房拆迁如何分配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拆迁房只有使用权这一现象,实际上代表着该房产并非私人所有财产。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于出于公共利益需求下进行的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征收行为,应对被征收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在进行拆迁分房时,仅有使用权的人士并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此外,拆迁所产生的补偿款项或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填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针对拆迁补偿事宜,可依土地性质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至于房屋赔偿的具体标准,则须依循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的客观现实状况来确定。 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拆迁问题,其补偿总额应基于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考虑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价值评估值作为基础进行详细计算得出;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拆迁来说,其补偿额应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资源部房屋测绘数据等因素来进行精确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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