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拆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获取符合标准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项,被拆迁者需主动与征收部门进行相关事宜的商讨与协调,当协商达成共识时即可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征收补偿协议书。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能会面临相关决定的颁布与执行。 如对此等决定存在异议,公众有权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以寻求救济之策。 依照法律法规,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决策权的市、县两级政府应对被征收方实施适当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场地的安置补偿; (3)因征收房屋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 市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详细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为被征收者提供额外的物质帮助。 同时,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方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双方就包括补偿方式、具体金额、付款时间、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地址与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空间、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搬迁结束日期、过渡措施和过渡期等重要议题,共同制定并签署补偿协议。 解决纠纷之最后手段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一旦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指定的约定期限内无法敲定最终的征收补偿协议,或者面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朗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就必须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请求作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补偿决议,并在此基础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