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安置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赔偿金(又称为房屋重新构筑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遭到拆除的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其金额的确定是基于被拆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并根据每平方米的租金价格进行计算得出。
其次,周转补偿金则是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居住的不便角度出发,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评判依据,针对被拆迁房屋居住者按照每个月的人口数提供相应的补贴。 对于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以及自动放弃某些个人权益(自愿搬迁至郊区或者不再向拆迁单位提出安置住房的需求等)的家庭成员,我们还将额外给予奖励性质的补偿金。 总体上来说,房屋拆迁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必须要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其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严格制定。 至于如何计算这笔费用,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房屋拆迁赔偿金=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价。 对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被征收人应该获得以下几方面的赔偿金: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金; 接着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方面的补偿; 最后还有因为征收房屋给企业和工作带来的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更好地慰问与激励被征收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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