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者所能够得到的货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第一种是合法所有并经过专业评估的房产价值; 另一个部分则是针对该住宅室内装修和装饰而预设的明确补偿额度(或者是通过评估后得出的实际补偿数额)。 这两部分的总和即为被拆迁者应得的货币补偿总额。 其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还有一项易被忽视但同样重要的补偿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这个概念主要是指被拆迁者所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与他们用以置换的同等价值房屋所经评估出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最后,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也有其独特之处。 具体而言,安置费用的计算会根据被拆迁者的实际情况、居住地及家庭人口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给出合理、公平且透明的安置费用支付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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