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提出对拆迁补偿方案的复议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载明的法规,如遇行政机构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引发被征迁者不满的情况,他们享有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1.关于行政复议请求的提交,合法维权的当事人应从知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递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邀请方会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复议请求,执法机构将会决定拒绝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外,房屋征收这一国家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实现对于非国有资产的公平补偿,进而达到强制性交易的目的。 然而,这样的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土地使用人提供了公平补偿的基础之上。 只有在公共利益要求特殊,且已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补偿后,国家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尤为严谨,依次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详细调查程序、庄严的听证程序、严格的报批程序以及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两种。 第一种,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被予以终止。 另二种情况则涉及到由拆迁负责人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并遵循法定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全部征收事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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