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建筑物强拆怎么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被拆迁当事人拥有两种有效途径来保护自己权益:
第一种方式为,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结合提出行政赔偿的诉求,相关案件可交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判决; 第二种方式则是首先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随后等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质之后,再向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提交赔偿请求,由该机构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赔偿事宜。 关于违章建筑及房屋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发责令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并送达责任人。 (2)若责任人未能及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则需按照法定程序启动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 二、而对于房屋的强制拆除流程来说,以下几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 (1)在政府做出有关责成的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须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尽全力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让被拆迁人能自愿配合搬离。 (2)如被拆迁人身处于指定的公告期内仍然没有自行撤离,执行人员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3)在执行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以及被拆迁单位负责人作为强制执行的见证人,充分发挥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内部财物的证据保全作用。 (4)在进行强制拆迁期间,被执行人应到场参与,不过,即使被执行人拒绝前来,也不会影响执行机关的执法工作。 (5)在涉及强势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参加。 (6)清点登记完毕后,所有财物都应转移到指定地点,并交由被执行人亲自签收。 如无法立刻交付给被拆迁人,拆迁方应妥善存储这些物品,并下发相应通知,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前来领取物品。 逾期未取的,拆迁方有权将物品进行提存处理。 (7)所有的强制执行工作结束后,腾空出来的房屋归裁决机关接管。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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