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拒赔律师案源在哪里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决因保险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诉讼问题时,我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由被告方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处位置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
基于此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所明确指出的内容,如果该纠纷涉及到财产保险合同,且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是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就可以由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的最终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当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由被保险人的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此,在遇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其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的最终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等多个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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