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b2实习期高速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事件之时,尽管其可能涉及到交强险的相关赔偿,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其所购商业保险的赔付事宜则需要依照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置。
具体地说,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只要有具备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在副驾驶位置陪同,且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一旦被交警查处,将不会受到扣分处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幸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理赔; 其次,如果实习期驾驶员独自驾车上高速公路,且未有具备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陪同,一旦被交警查处,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关于保险理赔的具体操作程序,可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其次,保险人接到报案后,需进行立案查勘工作; 再次,保险人需对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核; 接着,保险人需对保险责任进行认定; 最后,保险人需按照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事件,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取决于多种因素。 虽然实习期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属于违规行为,但这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 因此,即使交警对实习期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目前,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通常仅限于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肇事逃逸等行为。 因此,在实习期内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属违法行为,但在交强险的范畴内并无明确规定该行为为免责范围,故仍应在理赔范围之内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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