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运车保险哪些拒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因新车尚未来得及完成正式的注册手续,或因暂时无法取得有效的临时牌照,从而可能引发因缺乏合法资格而招致的损失;
2.车辆因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或者在接受年度检查时未能顺利达标,进而可能酿成意外事件并由此带来的损失; 3.由处于维护保养状态中的车辆引发出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由于疏忽导致撞伤家庭成员,从而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有的赔偿支出; 5.车辆在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内停放期间遭遇失窃,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出于个人意愿主动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索权,从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7.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坏或者需要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辆,从而可能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进行及时报告,从而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9.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10.车辆新添置的设备遭受损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11.车辆的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受损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12.在水深区域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13.被车上放置的物品撞击损坏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便擅自进行修复工作,从而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15.车辆零部件被盗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 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 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 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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