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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分类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的权限的司法机构通常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各类诉讼,应当由被告的居住地或其管理或控制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其次,依据保险标的物的性质差异,保险合同可划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主要是财产及其相关权益,而人身保险合同则以人的生命及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部分,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生命和身体并不被视为物的范畴,人的生命和身体显然无法归入标的物的类别之中。
(3)在涉及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中,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是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该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因此,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
只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才会出现保险标的物这一概念。
然而,在人身保险领域,虽然人身是权利义务的客体以及事故发生的本体,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均不属于物的范畴,故不能将其称为保险标的物。
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仅适用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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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