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签劳务合同买了保险怎么赔偿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亦未能积极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无疑已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中的明确规定。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解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依法向其索取相应的补偿。 具体而言,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所累积的每满一年即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需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 如若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须额外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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