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纠纷咋办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之后,待续的处理步骤便是签署相应的终止协议,一旦签约生效,原先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便会随之终止,合约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也将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实施或废止。
引发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当事人的明确意愿,比如免责以及双方达成共识后的自动解除等; 其次是由于合同目标的消失殆尽导致的,例如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完成支付或是混合等现象; 最后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效果。 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宣告终结,合约所构建的契约关系也就随之消失无踪,连带地,所有关于该合同的担保和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也将一并消亡。 其中,合同的担保部分,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各种形式; 此外,其他未提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等也都包含在内。 负债字据作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凭证,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之后,债权人应当将其交还给债务人。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负债字据已经遗失或者无法返还,那么他们应该向债权人开具债务消除的书面证明,这份证明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等权威机构的认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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