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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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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业犯的概念

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法律也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因“以赌博为业”而构成的赌博罪)

二、常业犯与惯犯的区别

在传统刑法学的罪权论中,惯犯分为常业犯和常习犯两种,而惯犯作为一个小类又被划归“权利为而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的大类中。

该大类的基本含义在于:事实上存在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刑法处于某种考虑将它的合并规定为一罪,由于刑法只规定为一罪,所以尽管是权罪但在定罪时也只能以一罪论,不存在在权罪并罚的问题,以大类的规定性来分别衡量惯犯中对常业犯和常习犯,强论对二者的理解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之处,并且这种层次划分方法就显繁琐和无必要。下面我对此作一些分析

一关于常业犯按照传统理论,常业犯的主要特征在于“以某种妇犯罪为常业”仅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种犯罪,并且该犯罪已成为犯罪人的一种职业性的活动,如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的“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犯罪。如果只是抓住“以某种犯罪为常业”这一点,却并不足以划清常业犯同其他权罪并罚的情况的界限。以连续犯为例,传统理论对连续犯概括了三个特征:(1)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2)连续实施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3)触犯同一罪名,其实常业犯是完全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那为什么又不看作是连续犯呢?

这里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大类的规定性上。常业犯是属于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而连续犯则是属于行为在处理时作一罪的情况,两类情况的共同点就在于都是“权行为”(都存在权广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不同点在于前者的权利为刑法已明文规定为一罪,对司法人员来说无条件的只能定一罪,而后者的“权行为”刑法则并未规定为一罪(从形式上看权行为仍分别复合权个相同的犯罪构成,应定权罪),但司法人员在定罪时,却出于策略的考虑而只定一罪(故解:处理时作一罪)。我的只要紧紧抓住“刑法上规定为一罪”和“处理时作一罪”这一关键,就能够将常业犯同连续犯清楚的划分开来。

以上述理论衡量,许多刑法学著述将刑法第168条规定的“以上者博为业”的犯罪也认为是常业犯,这纯属从字面上理解“为业”所造成的失误。我们仔细分析一下第168条规定的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它是将“以赌博为业”作为本身的以成立的一个要件加以规定的。而并非是将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根本不符合“权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刑法学罪权论中的“权行为”,统统是指权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这一点,就根本没有必要去讨论是否需要权罪并罚的问题。而上者博罪中分别来看权行为,仅仅是权个一般违法行为,各自由于情节显著轻都不构成犯罪,正是由于权个一般违法行为的积累,才引起质变成为一个态体的犯罪行为,所以刑法也就将这些分散的违法行为(表现出“为业”的特征)从总体上看,作为赌博罪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加以规定,故出现“以赌博为业”的规定。

在有的刑法学教材中,还将刑法第171条2款规定的“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认为是常业犯,这其实是能够成立的,它完全符合前述的常业犯的特征,既是“权行为”,刑法也明文规定作为一罪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概括出常业犯的三个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了权次相同罪名的犯罪,且权次犯罪已成为一种长期反复进行的职业性活动。这一特征是常业犯的成立前提条件,仅抓住这一点却并不足以将它同连续犯和常习犯分开来,后两种情况事实上也可以符合特征。(二)刑法条文将它的明文合并规定为一罪处罚,这是常业犯同连续犯的根本区别所在。有的犯罪,如以例计划供应要证为常业,以制造,贩卖为常业,它的符合前述第一特征,但仍只能定位连续犯,其理由就在于刑法并没有将它的明文规定为一罪。在这里,我们不能以犯罪学的观念来看问题。(从犯罪学看它们都属于“为常业”的同一类现象),而只能从刑法规范解释论的角度去把握概念。或许有点同志会提出:刑法第120条2款“犯前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可以视为是将以例计划供应要证为常业的作一罪处理的规定,如果不构成于字面不是也可以看作常业犯吗?当然,这种理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这恰恰是将连续犯(法律形式上的权罪)在处理时作一罪的法律依据所在,它毕竟同明文规定的一罪(理解条文时不产生困难和分歧)是有重大差别的。

常业犯相关词条

  • 职业犯

    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

  • 集合犯

    中国刑法理论过去多注意研究惯犯,而对集合犯则少人问津。考虑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惯犯的规定,而在刑法理论上,常业犯、常习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但讨论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鉴海外刑法理论中集合犯理论的论述。

  • 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因为其妻与他人通奸,就蓄意杀死其妻及奸夫进行报复。一天下午,甲在家将其妻杀死,晚上又潜入乙家,把乙杀死。这种情况就叫连续犯,应当按一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连续犯法无明文规定,只是在刑法第89条追诉时效中涉及犯罪有连续的情况,因此,连续犯称为裁判上的一罪。

  • 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 赌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 惯犯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 接续犯

    又称徐行犯。行为人在同一时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的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例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 营业犯

    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只要是以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业为业,即便实际上只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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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9:25